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3號
原 告 穆柏豪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茂盛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簡茂盛(Z000000000號)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地址及繼承系統表,並檢附該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請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然被告簡茂盛已於起訴前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簡茂盛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姓名及戶籍謄本,若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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