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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2號
原 告 陳昱元
被 告 王參和
朱中和
謝竣閎
張政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乙紙附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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