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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 告 周春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彩霞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楊彩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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