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781,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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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 告 高旺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佩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17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1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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