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782,2018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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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約翰瓊絲即曾景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8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4,718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0,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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