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3號
原 告 黃江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藝國際有限公
司臺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5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