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785,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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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 告 文化翰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珍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玉琴間請求移交業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規定。

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移交業務訴訟,依其起訴狀所記載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具體明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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