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1號
原 告 羅國晉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失蹤人劉福其之財產
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吳信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後段關於「原告應補償劉福其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
之記載,應移列至主文第二項。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三項遞移為主文第三、四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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