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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㈠字第6號
上 訴 人 竺台生
被 上 訴人 蘇春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章建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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