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㈡字第7號
原 告 詹淑娟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被 告 李英立
李東益
李黃翠華
李惠玲
李東錚
上 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朝嘉
被 告 白清涼
白福明
白吒民
白武忠
白武誠
白武龍
白秀鳳
黃仁翔(原名:白仁翔)
法定代理人 白麗玉
被 告 方榮輝
余景登即白清福之遺產管理人
白美穗
訴訟代理人 白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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