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醫,1,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戴登彬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賴俊杰、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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