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9號
原 告 顏繼德
顏淑玲
顏淑玫
顏淑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斌
鄭方穎律師
蘇文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郭子誠律師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宋信樂
被 告 趙建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被 告 永達醫療社團法人附設永善護理之家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貳上即謝醫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醫事法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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