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重家繼訴,2,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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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鄭旭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欽、陳森霖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貳星期內,補正關於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陳陽明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被繼承人陳陽明所留遺產之繼承權存在,並請求被告陳正欽、陳森霖就被繼承人陳陽明所留遺產中之不動產已辦理移轉登記之部分予以塗銷,惟依原告所提戶籍謄本、高雄榮民總醫院過敏免疫風濕科親子鑑定報告書等文件,尚無從認定原告與被繼承人陳陽明間之法律上親子關係存在,並據此而認定對被繼承人陳陽明之遺產有繼承權,是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回復繼承權,於法顯有未符,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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