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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𦿰莉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4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0元(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原告僅繳納85,942元,尚不足14,05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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