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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郭宇桓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亭宇律師
林冠廷律師
許依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英斌
被 告 楊潤丁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楊潤翰
楊潤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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