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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郭慶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慶堂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2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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