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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莊天穗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應得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詐欺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7月10日裁定命在該詐欺事件二審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詐欺案件二審訴訟業已終結,有該案裁判書1紙附卷可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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