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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昶清
被 告 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許錦雲
被 告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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