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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白燿榮
被 告 帝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浤嶐即王鋐隆
被 告 李沁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貳拾萬陸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帝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王浤嶐即王鋐隆、李沁駖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4年5月18日、104年6月25日、105年2月16日、105年3月21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500萬元、590萬元、500萬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違約,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違約金;
約定利率及違約金計付方式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
㈡被告帝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復於105年2月16日,邀同被告王浤嶐即王鋐隆、李沁駖為連帶保證人,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款額度300萬元、約定利率及違約金計付方式如附表編號5所示)後,於105年9月23日申請授信動用,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5年9月23日至105年12月23日,約定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㈢詎被告帝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生鉅額退票,於105年12月2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且未依約清償本息,屢經催繳未果,尚積欠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㈣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活期性存款設定質權約定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繳款明細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及催告函等件為證;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89,84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欠款金額 │約定利率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備註:借款日│
│ │(新臺幣)│(新臺幣)│(年利率)│ │ │ │
├──┼─────┼─────┼─────┼───────┼───────┼──────┤
│ 01 │6,000,000 │4,304,385 │3.22% │自105年11月18 │自105年12月19 │104年5月18日│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左利率計算│,逾期在6個月 │ │
│ │ │ │ │利息 │以內者,按左利│ │
│ │ │ │ │ │率10%,逾期超│ │
│ │ │ │ │ │過6個月者,按 │ │
│ │ │ │ │ │左利率20%計算│ │
│ │ │ │ │ │違約金 │ │
├──┼─────┼─────┼─────┼───────┼───────┼──────┤
│ 02 │5,000,000 │3,747,413 │3.22% │自105年10月25 │自105年11月26 │104年6月25日│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左利率計算│,逾期在6個月 │ │
│ │ │ │ │利息 │以內者,按左利│ │
│ │ │ │ │ │率10%,逾期超│ │
│ │ │ │ │ │過6個月者,按 │ │
│ │ │ │ │ │左利率20%計算│ │
│ │ │ │ │ │違約金 │ │
├──┼─────┼─────┼─────┼───────┼───────┼──────┤
│ 03 │5,900,000 │5,310,000 │3.22% │自106年2月16日│自106年3月17日│105年2月16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左利率計算利│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 │息 │內者,按左利率│ │
│ │ │ │ │ │10%,逾期超過│ │
│ │ │ │ │ │6個月者,按左 │ │
│ │ │ │ │ │利率20%計算違│ │
│ │ │ │ │ │約金 │ │
├──┼─────┼─────┼─────┼───────┼───────┼──────┤
│ 04 │5,000,000 │3,844,433 │3.36% │自106年3月6日 │自106年4月7日 │105年3月21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左利率計算利│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 │息 │內者,按左利率│ │
│ │ │ │ │ │10%,逾期超過│ │
│ │ │ │ │ │6個月者,按左 │ │
│ │ │ │ │ │利率20%計算違│ │
│ │ │ │ │ │約金 │ │
├──┼─────┼─────┼─────┼───────┼───────┼──────┤
│ 05 │3,000,000 │3,000,000 │3.22% │自105年12月23 │自106年1月24日│105年9月23日│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左利率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 │利息 │內者,按左利率│ │
│ │ │ │ │ │10%,逾期超過│ │
│ │ │ │ │ │6個月者,按左 │ │
│ │ │ │ │ │利率20%計算違│ │
│ │ │ │ │ │約金 │ │
├──┼─────┼─────┼─────┼───────┼───────┼──────┤
│合計│ │20,206,23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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