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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方志峰
代 理 人 黃郁婷律師
陳柏諭律師
許程筑律師
一、上原告與被告方志川、方志勤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176元在案,惟原告係以訴請分割土地之105年度公告現值逕予核算,嗣經本院命原告補正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該筆土地公告現值已於起訴前之106年1月調整為每平方公尺28,600元,原告起訴時逕為核算之價額即非正確,如以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核算後,則本件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可得利益至少為12,875,720元(按系爭土地經現場履勘後,如認公告現值與起訴時交易價值明顯不符,而有鑑定必要,本院另依鑑定後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68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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