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6,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惟前開應繳納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