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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號
上 訴 人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被上訴 人 張錫強
張文毅
樓(刑事案件通緝中)
楊淑嬌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陳燦堂 住高雄市○○區鎮○街00號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路0號33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住同上
一、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金字第1號受理,並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判決在案。
嗣上訴人對於民事更正聲明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為之不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22,5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3,452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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