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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陳採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1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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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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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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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16309-2│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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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16310-9│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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