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除,105,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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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林如湧
代 理 人 張仕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5 年10月6 日太平洋日報,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7 號裁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05 年10月6 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公示催告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 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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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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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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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99279-6 │股票│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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