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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洪淑惠
代 理 人 黃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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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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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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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01348-6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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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10343-9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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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8780-8 │ │1 │2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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