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除,114,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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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翁及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2張,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5年10月1日中華日報。

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5年10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6年4月5日屆滿(期間末日106年4月1日及次日均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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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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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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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ND-0001149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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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NX-0000057      │ 1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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