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張簡文金
訴訟代理人 陳君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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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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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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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戴登寶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 │105年7月11日 │35,000元 │GB5780759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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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戴登寶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 │105年8月11日 │35,000元 │GB5780760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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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戴登寶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 │105年9月11日 │35,000元 │GB5780761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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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戴登寶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 │105年10月11日 │35,000元 │GB5780762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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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戴登寶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 │105年11月11日 │35,000元 │GB5780763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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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戴登寶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 │105年12月11日 │35,000元 │GB5780764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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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戴登寶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 │106年1月11日 │35,000元 │GB5780765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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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戴登寶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 │106年2月11日 │35,000元 │GB5780766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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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戴登寶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 │106年3月11日 │35,000元 │GB5780767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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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戴登寶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 │106年4月11日 │35,000元 │GB5780768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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