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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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