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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鄭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 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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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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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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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昆山 │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105年6月30日 │8,271元 │8465004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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