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井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0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廣告刊登證明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 彬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台灣銀行 │台灣銀行新營分行│實踐大學高雄校區│105年7月29日│50,000元 │0868723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