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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胡正慎
訴訟代理人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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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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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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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881-2~90ND00│股票│10 │10000 │
│ │ │02890-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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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51-5~90ND00│股票│20 │20000 │
│ │ │00070-9 │ │ │ │
├──┼──────────┼──────────┼──┼──┼───┤
│ 3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1291-1~90ND00│股票│50 │50000 │
│ │ │01340-0 │ │ │ │
├──┼──────────┼──────────┼──┼──┼───┤
│ 4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1391-6~90ND00│股票│100 │100000│
│ │ │01490-9 │ │ │ │
├──┼──────────┼──────────┼──┼──┼───┤
│ 5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1491-0~90ND00│股票│30 │30000 │
│ │ │01520-4 │ │ │ │
├──┼──────────┼──────────┼──┼──┼───┤
│ 6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2451-6~90ND00│股票│51 │51000 │
│ │ │02501-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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