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除,12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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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莊秋鳳即兆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0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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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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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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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凰企業社- │華南商業銀│105年3月15日│200,000元 │ID7726280 │
│    │莊秋鳳      │行金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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