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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吳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7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0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5月1日(期間之末日4月29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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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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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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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皇輝企業社蘇輝彬│京城商業銀行中華分│105年9月2日 │17,292元 │5484296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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