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除,133,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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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游千瑾即游善安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代 理 人 游大慶即游善安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6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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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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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股東姓名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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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游善安  │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568   │ 1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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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游善安  │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4227 9   │ 1  │1,000 │
├──┼─────┼────────────┼────────┼──┼───┤
│003 │  游善安  │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4228 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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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游善安  │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4229 2   │ 1  │1,000 │
├──┼─────┼────────────┼────────┼──┼───┤
│005 │  游善安  │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4230 9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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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  游善安  │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4231 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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