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除,134,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陳錦聖
代 理 人 陳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5年9月7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7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34328-0 │股票│1   │300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