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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光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禮毓
代 理 人 陳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4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由聲請人於105年10月31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審核相符。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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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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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受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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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光瑋工│華南商業銀行│志茂科技工│105年9月2 │795,000元 │MD698112│
│ │業股份│仁德分行 │程企業有限│日 │ │6 │
│ │有限公│ │公司 │ │ │ │
│ │司楊禮│ │ │ │ │ │
│ │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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