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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張志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28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5年10月29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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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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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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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4704-9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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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4705-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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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4706-2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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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4707-4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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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391-2 │股票│1 │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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