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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趙文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4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2月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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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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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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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801-9 │1 │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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