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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邱振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6月6日太平洋日報。
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6年6月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6年12月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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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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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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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白川龍 │京城商業銀行│106年3月24日│900,000元 │5385347 │
│ │ │中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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