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除,98,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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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謝清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9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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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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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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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29646-7 │1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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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43034-9 │1   │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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