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7,司,10,201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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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勝平
相 對 人 宇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覴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崇仁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屏東市○○路00號)為相對人宇聲企業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宇聲企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聲請人自民國98年5月11日迄今之出資額為155萬元未變,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股東資格。

相對人雖曾於先前之請求交付帳冊事件調解程序中提出部分99年度至103年度帳冊影本,但當時因資料眾多,聲請人不諳會計事務,因此未察覺相對人交付之表冊有缺漏許多憑證和資料,其事後亦拒絕說明和補足。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82號請求交付帳冊事件雖判決相對人應提出97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止之金融機構帳戶往來明細表予聲請人查閱,但相對人拒不履行,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106年7月17日南院崑106司執西字第50801號執行命令,命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代為履行,聲請人自104年起訴請求交付帳冊至收到金融帳戶資料,因相對人一再拖延和拒絕,費時約2年。

相對人事後仍一直隱匿財務與營業狀況,且禁止股東查閱帳冊,聲請人與其他股東為瞭解財務與營業狀況,於106年10月23日決議相對人應交付104年1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止之財產文件,但相對人僅提供104、105年度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表,無法令聲請人和股東瞭解財務與營業全貌,顯見相對人欲便宜行事並隱匿帳務情況,聲請人雖再次起訴請求相對人交付表冊,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06號受理,但鑑於相對人先前之消極不配合行為,聲請人又不諳會計事務,仍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99年至107年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已依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82號民事判決取得99年至103年之帳冊資料影本,則99年至103年即無須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相對人從未規避聲請人之要求查閱帳冊,故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相對人已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06號訴訟審理時表明聲請人可至相對人處查閱帳冊,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多年,不可能不諳會計事務,且相對人亦未拒絕查閱,故不符選派檢查人之要件等語。

三、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同法第11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依該條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相對人資本總額為500萬元,聲請人自98年5月11日迄今之出資額為155萬元未變,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31%之股東乙節,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各1份為證,並為相對人公司所不爭執,堪認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之人之身分要件,是依前揭法條規定,其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即無不合。

相對人雖辯稱:聲請人已依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82號民事判決取得99年至103年之帳冊資料影本,又其已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06號訴訟審理時表明聲請人可至相對人處查閱帳冊,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多年,不可能不諳會計事務,故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云云,惟按有限公司之股東為行使公司法所賦與之單獨股東權或少數股東權,實有必要直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因此公司法乃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

又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嚴格其行使要件,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百分之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

是倘聲請人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之股東之要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即屬其權利之正當行使,公司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是相對人上開辯詞,尚有誤會,並不可採。

(二)又本院依職權函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供本院選派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經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林崇仁會計師任之;

又兩造對於林崇仁會計師之資格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15頁);

另林崇仁會計師係私立逢甲大學會計系、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碩士班畢業,曾任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專員、正大聯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兼任講師,現為聖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監事、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獨立董事、宏佳騰動力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晶悅國際飯店(股)公司獨立董事、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公司獨立董事等節,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107年7月4日高會字第1070151號函檢附會員學經歷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05頁),本院認林崇仁會計師之學經歷、專長均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法選派其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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