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宜南工程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本件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