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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蕭如雅
債 務 人 莊于瑩兼莊志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碧珠即莊志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莊延安即莊志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莊子賢即莊志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碧珠、莊延安、莊子賢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莊志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莊于瑩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借款人即債務人莊于瑩邀同被繼承人莊志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而被繼承人莊志忠於103年10月1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債務人許碧珠、莊延安、莊子賢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莊志忠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45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于瑩、莊│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144918│子賢即莊志│4月01日起 │7月16日止 │ │
│ │元 │忠之繼承人├──────┼──────┼───────┤
│ │ │、莊延安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莊志忠之繼│7月17日起 │ │ │
│ │ │承人、許碧│ │ │ │
│ │ │珠即莊志忠│ │ │ │
│ │ │之繼承人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于瑩、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4918│子賢即莊志│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忠之繼承人│ │ │百分之十,逾期│
│ │ │、莊延安即│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莊志忠之繼│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承人、許碧│ │ │之二十計算 │
│ │ │珠即莊志忠│ │ │ │
│ │ │之繼承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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