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7,小上,53,2019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沈陳秀姬
被上訴人 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王博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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