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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雷健偉即鑫億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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