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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多兌營造有限公司(原名丞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輝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
陳思道 律師
楊申田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治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兩造間之承攬契約如未終止,則被告給付第1期至第3期保留款、第4期、第5期估價款與保留款之清償期是否屆至?有待查明;
又兩造間之承攬契約如已終止,惟非因被告行使民法第511條規定之終止權而終止,原告是否即不就承攬契約終止前已完成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亦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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