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7,建,76,2022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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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多兌營造有限公司(原名丞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輝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
陳思道 律師
楊申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柒拾柒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陸拾參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

主文第二項關於「百分之四十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三十四」;

主文第四項關於「貳拾陸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壹萬參仟元或同面額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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