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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1號
原 告 毛三龍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臺南市安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顏昇祺
訴訟代理人 許德安
陳詳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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