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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5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陳淑琴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明三
被 告 蔣任義芳
訴訟代理人 任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陳淑琴應給付被告何明三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淑琴應給付被告何明三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之。」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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