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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70號
上 訴 人 陳靜芬
龔美香
被上 訴 人 陳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51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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